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8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是否征稅的請示》(遼地稅個[1996]3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轉讓建筑物等財產性質的其他補償費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