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系列車輛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14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定,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切諾基牌系列汽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定的要求。經研究,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切諾基牌系列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的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的車輛清單(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