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總局直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6]13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中國民航總局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67號)和《關于中國民航總局所屬企業繳納1995年度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69號)中的有關規定,到1995年底,執行期限已滿。經研究決定,現對民航總局直屬企業繳納1996、1997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民航總局直屬運輸企業(包括直屬航空公司、機場),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外,由民航總局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國際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所得稅的納稅地點,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另行規定。
二、民航總局直屬中國民航實業開發總公司及所屬公司、中國航空器材總公司及所屬公司、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及所屬公司、中國航空結算中心、中國航空工程咨詢公司等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按照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總公司向所屬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列支問題,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1995]188號)中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實行。
三、民航總局直屬企業投資的非運輸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及該局所屬事業單位,仍按統一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