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
國稅發[1994]25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我國稅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將執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外提供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明》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式樣印發你局。請根據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該證明填發使用現增加審批表,請編號備查。該證明可由縣(市)一級國稅局簽署填發。其他使用規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協字第01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附件:《中國居民身份證明》式樣(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