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礦采選過程中的低品位礦石是否屬于廢舊物資的批復
國稅函[2007]102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礦采選過程中的低品位礦石是否屬于廢舊物資的請示》(皖國稅發[2007]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低品位礦石是礦山開采的產物,仍處于天然狀態,不屬于廢舊物資,應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