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1996]44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1996年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報送材料時,不再含上述地區。
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三、該辦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附件: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