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44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接你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型材門窗、玻璃幕墻等業務收入應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市國稅發[1996]119號),現批復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睋?,我們意見,西安市所屬的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