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103號
注釋:條款修改。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2]2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