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4]7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今年開始實施的流轉稅制改革,在一定范圍內保留了減稅、免稅,并采取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等形式。對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是否并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現明確如下: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