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電力部所屬水電施工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4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經國務院批準,對電力工業部所屬的水電施工企業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繼續按50%實行財政返還。從1998年1月1日起,電力工業部所屬的水電施工企業一律執行國家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再返還。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