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地方管理后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4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底到期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有關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如繼續承擔軍品生產、維修、供應任務的,可在2004年底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后進行改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