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項目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6]2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14號)的精神,為逐步縮小中西部與東部經濟發展的差距,促進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順利實施,經研究,現對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有關財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舊年限:(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二、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為新辦并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三、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由農業部批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1996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