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育林基金不應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8]17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家林業局反映,近期以來,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提出對育林基金征收營業稅,因此,要求對育林基金是否應征收營業稅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林業企業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