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5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62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農村信用社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村信用社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