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12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第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規范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的出具,是強化國際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各地稅務機關應在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或崗位指定專人,負責《稅務證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應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稅務證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附件: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略)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情況年度統計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