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外國公司臨時派來我國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油政[1984]3號
注釋:此文件已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財稅油滬字第20號關于外國公司臨時派來中國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對在華作業的外國石油公司或承包商的國外關聯公司或第三方公司臨時派遣來華為海洋石油作業進行工作的雇員,其工資、薪金如先由在華作業的外國公司或承包商按派來人數及工作時間統一以“服務費”或“人員費用——工資”等名義結付給國外公司,然后再由國外公司支付給其雇員的,這些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仍屬來源于中國的所得。只要外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把這些人員費用作為在中國境內經營公司的費用扣除的,應視同在中國海洋進行石油作業的外國公司、承包商的雇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財政部(83)財稅字第330號文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