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擴大
----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8日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