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年出臺合伙企業征稅詳規
對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如何征稅,市場期盼中國稅務部門能制定一個明確、完整的辦法。財新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有望明年3、4月在完成進一步的調查研究后出臺實施辦法。
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起草的《關于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其初稿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型。國稅總局認為,在一些基本問題上還需要稅收理論的支撐和國際經驗的佐證,為此又組織了課題組,圍繞實施辦法初稿繼續調查研究。
課題組研究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包括稅基的確定、適用稅收優惠、納稅地點、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合伙人分得所得的性質等問題。
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也參與了討論和課題研究,包括上海、重慶、深圳以及廣東、江蘇、江西、天津、青海和杭州市等。國稅總局要求參與課題組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本地合伙企業發展的特點,選取不同側重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分別撰寫研究報告。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官員也參與了研究討論,建議實施辦法促進中國的股權投資與創投健康發展。
據悉,實施辦法對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大原則目前不會改變,但需要研究確定“分”的計算依據,即應是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還是企業所得稅的稅基。
“先分后稅”就是在合伙企業層面計算應稅所得,并進行申報,但不需要繳稅,由每個合伙人就其分配的應稅所得分別繳稅。這一模式被稱為“準實體課稅模式”,為美國、加拿大等國采用。
對于合伙企業適用稅收優惠問題,因合伙企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相應就不可能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需要明確,合伙企業如何合理、規范地適用稅收優惠。目前,很多優惠政策都落在個人所得稅上,其可行性和持續性需要研究。
對于合伙制企業所得納稅地點的確定,是在合伙企業所在地、還是合伙人所在地?國稅總局考慮,看如何規定更合理、更便于提高納稅人的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
合伙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須明確是國家稅務局,還是地方稅務局。
對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的性質問題,界定為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應該確定為積極所得(生產經營所得),還是消極所得(投資所得)。
據悉,除以上主要問題,另兩個因素也為國稅總局制定實施辦法時所關注。一是美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和管理經驗,比如美國合伙企業所得稅制中關于損失和費用扣除的限制以及反避稅規制等;二是雙邊稅收協定中關于“合伙企業”規定的完善。由于各國國內稅法對合伙企業稅收地位及征稅待遇不同,涉及到合伙企業能否享受及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