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增值稅逾期未抵扣有關規定放寬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廢止《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第三條中“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還對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或未稽核比對如何處理進項稅抵扣問題,下發《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公告”)作了明確規定。
50號公告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這里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但是,允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僅限于客觀原因造成,對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50號公告之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實行了180天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管是否存在客觀原因,超過180天的期限,一般就不可抵扣了。可以說,50號公告使得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憑證抵扣“有救了”。
納稅人按照50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除了“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絡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這種情形外,需提供的資料包括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客觀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符合50號公告要求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除了發生真實交易外,最重要的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觀原因造成逾期,時間只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扣稅憑證,并非所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都適用該公告。同時,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申請抵扣,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扣稅憑證一旦認證或比對通過,就要按照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的要求在規定限期辦理有關認證事宜,并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如果不能及時申報抵扣進項,依然會引發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