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對比分析:廢止的內容
????????? 2006 年10 月17 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件對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以下簡稱《 規定》 )進行了修訂,新《 規定》 與原《 規定》 對比其內容變動很大,為便于理解和記憶,現將新《 規定》 廢止的內容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1 、因新《 規定》 的各項內容都是建立在計算機防偽稅控系統平臺之上的,所以,新《規定》 取消了原《 規定》 第十三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的規定、第十四條符合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及第十五條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資料的內容。
????????2 、取消了原《 規定》 第十一條: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及取得開具的專用發票字跡不清、涂改、項目不全、填寫有誤、票物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不符、各聯分別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不一致、發票聯和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未按規定時限開具以及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和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如其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的規定。但根據增值稅相關抵扣政策的規定,如納稅人取得虛假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即使已申報抵扣也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
?????????3 、新《 規定》 出臺后廢止的相關文件。
?????????( l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 1994 〕 056 號)規定:① 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商品必須憑購買方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才能開具專用發票。② 商業零售企業及其他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按規定將全部聯次一次性逐項如實填開。③ 購買方(一般納稅人)向商業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對取得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不符合開具要求的,購買方有權拒收或退回,銷貨方應重新按要求開具。④ 一般納稅人必須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式樣和監制的專用發票(包括電子計算機機外發票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 (國稅發「1994 」058 號)規定:① 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將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代開專用發票。對于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不得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小規模企業健全會計核算,在限期內會計核算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交納增值稅;達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計算增值稅,但不再代開專用發票。② 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6 % : “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 %征收率計算的增值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后,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進項稅額。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 (國稅發「1994 」081 號)規定:① 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商業零售企業,可以開具專用發票。但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開具專用發票。② 商業零售企業只能向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開具專用發票,索取專用發票的購貨方必須持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未提供證件的,商業零售企業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③ 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④ 商業零售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中的單價和銷售價,必須是含稅價格,不能將價稅分別填開。
?????????以上國稅發[1994 〕 056 號、國稅發[1994 〕 058 號和國稅發[1994 〕 081 號三個文件是在現行增值稅改革初期為加強當時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而發布的,有些規定逐如全部聯次一次性逐項填開、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等規定在現在高科技一一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條件下已沒必要存在,應予廢止,但有些規定,逐如:一般納稅人必須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式樣和監制的專用發票;逐項如實填開專用發票;對取得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不符合開具要求的,購買方有權拒收或退回,銷貨方應重新按要求開具;對未經稅務機關允許,擅自設計和印制專用發票并已開具使用的依法從重處理;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商業零售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中的單價和銷售價,必須是含稅價格等規定,上述文件雖已宣布廢止,但在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仍可繼續執行,只是不能再將這些文件作為執法的依據了
?????????( 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 」075 號)規定:對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此項規定廢止后按新《規定》 第十條規定執行
?????????( 5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1 」57 號)規定: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十萬元版發票的企業,須上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企業,須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使用萬元版以下(含萬元版)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批發行。此項規定廢止后按新《規定》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 」010 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此項規定廢止后按新《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 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2 〕 33 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進行審批,必須經過實地核查。批準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必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百萬元版、千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一億元)的,必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材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此項規定廢止后按新《規定》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總之,新《 規定》 之所以取消和廢止了上述內容,主要是目前對專用發票的管理措施改進了,利用計算機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后,有些過去出現的問題現在不可能再出現了,如:各聯分別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不一致等等;有的在長期工作中已經形成習質,如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等;有的單行文件之所以廢止,是因為在新《規定》 中已包含了這些內容,如最高開票限額的實地核查與審批、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補救措施等等。相信,新《 規定》 實施后,必將對專用發票管理起到一次更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