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貿易出口退稅政策放寬
為推動新疆、云南等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以下簡稱邊境貿易)對外經濟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簡化稅收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8號),對邊境貿易從非指定陸地口岸出口并采用人民幣核銷的貨物,能否享受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一、非指定陸地口岸出口貨物可享受退稅
邊境地區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
二、人民幣結算核銷手續辦理保持不變
通常情況下,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事邊境貿易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應憑簽注“人民幣核銷”的核銷單退稅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新政策規定核銷手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40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不變。
三、完善邊境貿易特殊情況退(免)稅規定
邊境貿易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除了提供規定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單證以外,還應提供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并且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要相匹配。新政策對此進行了調整,規定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的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可以只憑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向稅務機關直接辦理退稅。
四、申報出口退稅注意的事項
一是對邊境貿易出口企業不能提供規定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銀行入賬單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是對于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核銷單退稅聯的,以稅務機關收到的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清單為準。
三是新政策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對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沒有明確而未辦理出口退稅的,應當按新政策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