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殼上市企業重組涉稅分析
借殼上市是當前中國股市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一種資產重組模式。在尋殼、清殼、入殼的過程中,企業多從戰略、融資、經營等角度去做利益考量和談判博弈,而很少考慮稅收問題。事實上,稅收雖非企業上市決策的關鍵,卻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元素。考慮稅收不僅是重組收益準確衡量的前提,也是防范重組后稅收風險的關鍵。本文以國海證券借殼ST集琦這個比較有代表性的重組作為實例,對其涉稅環節進行分析和提示,以期對廣大擬借殼上市企業有所裨益。
重組背景簡介
ST集琦(000750)全稱為桂林集琦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佳,連續虧損,自2006年被證監會冠以ST帽子。ST集琦的控股股東為桂林集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琦集團)。國海證券全稱為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其控股股東為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投集團),廣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美公司)持有國海證券股份為9.12%,廣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科公司)持有國海證券股份為0.67%。索科公司為索美公司的控股股東。
重組步驟
國海證券借殼ST集琦上市,采取控股—凈殼—裝殼的系列重組組合拳,步驟為:
1.控股
集琦集團將其所持ST集琦41.34%的股權計8889.7988萬股作價1.8億元全部轉讓給索美公司。索美公司通過該交易步驟獲得了ST集琦的控股權。
2.凈殼
ST集琦以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評估值330934179.99元)與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國海證券9.79%的股權(評估值202589585.06元)置換,差額128344594.93元由索美公司以現金補足。通過該交易步驟,ST集琦實現了凈殼。
3.入殼
ST集琦以資產置換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國海證券股權的同時,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國海證券,新增股份501723229股,價格確定為3.72元/股,國海證券全部股權的評估價格為20.69億元,此次吸收合并股權評估價格約為18.66億元。該交易步驟完成后,國海證券注銷,其成功被注入ST集琦,實現借殼上市。
涉稅分析
(一)步驟1的涉稅分析
1.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其中特殊性稅務處理為重組的稅收優惠。對于股權收購,滿足特殊重組最主要的兩個條件為收購股權支付對價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85%和購買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由于索美公司支付對價為現金,未涉及股權支付,且其收購股權比例僅為41.34%,因此其取得ST集琦控股權的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組,無法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稅收優惠。集琦集團需對全部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收入1.8億元扣除其投資成本,其中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不得從轉讓收入中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的規定,集琦集團的股權轉讓收入應于ST集琦辦理完畢股權變更手續時即2011年7月1日確認。
2.印花稅
索美公司與集琦集團的股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數據,以合同金額的0.5‰繳納印花稅。
(二)步驟2的涉稅分析
1.企業所得稅
如果將步驟2單獨進行涉稅分析,在該交易中,由于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支付對價中的股權比例僅為61.2%(202589585.06元/330934179.99元),未達到財稅〔2009〕59號文件所規定的85%的比例,因此,企業所得稅方面無法享受特殊重組待遇,ST集琦需對置換出去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做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需要對轉讓國海證券9.79%的股權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流轉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規定,在重組中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等有關規定,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也不征營業稅。
因此,ST集琦此次清殼交易,轉讓全部的資產、負債和勞動力,無需繳納流轉稅。
3.土地增值稅
根據現有稅法規定,ST集琦資產轉讓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需要對其增值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何為“改制”,業界一直爭議不斷,對于ST集琦將整體資產負債轉讓的《資產置換協議書》,筆者傾向于免征印花稅。
5.契稅
索美和索科公司承受ST集琦在置換中轉移的房產、土地,需要依法繳納契稅。
借殼上市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節點為將上市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清理,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凈殼。凈殼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上述模式外,最常見的是上市公司以全部資產及負債回購原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將所回購股份注銷,實現凈殼,對該種模式,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減資的所得稅處理。
(三)步驟3涉稅分析
1.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ST集琦以向國海證券股東定向增發的方式吸收合并國海證券,由于國海證券的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東均未行使現金選擇權,因此,該吸收合并的支付對價完全為股權支付,符合特殊重組,國海證券股東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國海證券無需進行清算。
在上述企業所得稅涉稅分析中,筆者將步驟2和步驟3獨立進行。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十條規定,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該條款被稱為多步驟交易規則。由于借殼上市的諸多環節均為不可分割的連續過程,因此,也可以考慮將步驟2和步驟3作為一項交易進行稅務處理,如合并處理,股權支付的比例約為90%(3.72×5.017億元÷20.69億元),則可能享受特殊重組待遇。
2.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改制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繳印花稅。該吸收合并協議無需貼花。
3.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的相關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因此,ST集琦承受國海證券的房屋、土地,無需繳納契稅。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已經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即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暫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已經作廢。因此,如果擬借殼公司有個人股東,殼公司采取定向增發的方式支付對價,則該殼公司股權的評估增值將可能被稅務機關以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成熟,借殼上市的交易模式變得越來越復雜,由原來傳統的收購控股權和資產置換分開進行,發展到現在占主流的獲得控股權及資產注入合二為一的換股吸收合并模式,其交易結構的涉稅籌劃點也越來越多,筆者建議廣大擬上市企業提前做好稅務規劃,以搭建重組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重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