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1]58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繼續
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就進一步支持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作了明確,并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現解讀如下:
重申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
所謂在政策規定范圍內是指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及《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等。財稅[2011]58號文件取消了原政策中關于上述商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規定。實際上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為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有關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取消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在原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這一次政策更加明確。
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持續執行
財稅[2011]58號文件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后,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明確“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顯然原政策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已經到期,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中關于“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精神,財稅[2001]202號給予十年企業所得稅優惠,財稅[2011]58號繼續給予十年企業所得稅優惠,以鼓勵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發展壯大。
原政策明確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的規定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的規定停止執行。這次文件明確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不分內外資企業都必須符合上述條件。財稅[2011]58號文件明確《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將另行發布。
“兩免三減半”優惠繼續到期滿為止
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即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到期滿為止;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到期滿為止。
西部地區范圍統一于國辦文件
財稅[2011]58號文件重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西部地區的范圍統一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的規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