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納稅政策進一步明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出臺。該《公告》是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后,就企業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的政策規定,而且就前期一些限售股代持、登記過戶等納稅爭議問題也進行了統一明確。
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限售股包括三類,即股改限售股,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新股限售股,指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本次《公告》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征稅問題。
企業是轉讓限售股的納稅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及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不重復征稅
《公告》就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規定,企業在轉讓時,由企業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給實際出資人個人時,個人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本《公告》之前,一般是企業納稅后,個人所得部門視為股息紅利所得還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
第39號公告規定,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依照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例如,甲企業代個人A持有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10萬股,每股購置成本1.5元。限售股解禁后企業轉讓該10萬股限售股,轉讓價為每股9元,轉讓收入為90萬元,發生相關稅費0.5萬元,扣除成本15萬元,稅費后所得為74.5萬元。企業應就該項所得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18.625萬元=74.5×25%,剩余部分70.875萬元(90-18.625-0.5)轉付給個人時,個人不再納稅。
如果甲企業在轉讓該10萬股限售股之前,按照法院判決、裁定,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其代持的10萬股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A個人名下,也不視同企甲企業轉讓限售股,不需要就此項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將10萬股限售股轉讓后,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限售股解禁前轉讓要征稅
按照相關規定,限售股解禁前,不能上市流通,但不會影響持有者事實上的轉讓交易。對此,第39號公告規定,企業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前的轉讓行為,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按照實質與形式相結合的原則,對于已經納稅的不重復納稅。即按以下規定處理:(一)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二)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例如,甲企業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10萬股,每股購置成本1元。限售股解禁前,甲企業將10萬股轉讓給乙企業,每股售價7元。但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名義上仍由甲企業持有,但事實上屬于乙企業。此時,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第39號公告規定,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由于沒有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甲企業不需要就轉讓所得60萬元并入當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到限售期結束后,如甲企業按照乙企業的要求,將10萬股限售股以每股9元轉讓,轉讓收入為90萬元,發生相關稅費0.5萬元,則扣除成本10萬元及稅費0.5萬元后所得為79.5萬元。甲企業應就該項所得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19.875萬元(79.5×25%),其中甲企業本身應承擔其中的15萬元(60×25%),剩余部分14.625萬元(79.5-60-4.875)轉付給乙企業時,視為歸還不視為贈與,乙企業視為免稅收入,不再納稅。
39號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公告生效后尚未處理的納稅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納稅事項,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