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享稅收優惠
近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規定了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為此,某高校畢業生李某來電咨詢,上述政策規定中,在稅收政策執行層面,對高校畢業生創業而言,有無相關優惠,并請給予具體解釋。
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為此,國發〔2011〕16號文件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就稅收政策而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5號)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核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0〕31號)的規定,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稅收優惠。
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一)稅收減免申請及審核。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一是減免稅申請;二是《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三是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1〕8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條件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對象是畢業年度內在校期間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其中,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這里的規定包括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在校期間的自主創業和離校后創業兩種情形。
(1)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一并作為當年及后續年度享受創業稅收扶持政策的管理憑證。
(2)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創業的,可憑畢業證書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有關情況審核認定后,對符合條件畢業生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創辦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可減半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財稅〔2011〕4號文件的稅收優惠同樣惠及高校畢業生創業,但在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上,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的界定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這一政策規定,在高校畢業生創業時應予特別關注。
為學生就業見習提供補貼可稅前扣除
國發〔2011〕16號文件第四條還規定了鼓勵和扶持一批規模較大并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單位,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并在稅收優惠上明確了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