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0]87號:聯通、網通合并過程中如何適用契稅政策
根據《國務院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方案》(國函[2008]28號),2009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批準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并更名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商務部批準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契稅。”但是吸收合并畢竟是一特殊的資產重組過程,免稅還是征稅還要分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為此,為支持電信企業改革,促進電信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7號)文,對于中國聯通重組合并過程中涉及到契稅問題的兩個方面給予了明確。
一、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承受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對于此重組過程中的母公司層面以及上市公司層面中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其實,對于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多年來始終是享受免稅的契稅政策,并不唯聯通所獨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聯通與網通公司的吸收合并過程符合這一規定,雖然公司名稱有所變更,但是并未改變原有的投資主體,因此,給予其免稅是成立的。
二、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用地的,應照章征收契稅。
出讓方式承受土地,應當征收契稅。對于國有劃撥用地,不征收契稅,但是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用地的屬于特別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征收契稅。”因此,這種情形照章征收契稅也是有政策依據的。
出讓方式承受原劃撥用地,計稅依據的確認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聯通合并以出讓方式承受土地的情況相對簡單,以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直接計算即可。
國家作價出資方式承受土地,計稅依據的確認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因此,確定的國家作價出資(入股)額的多少即為契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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