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章《資本弱化稅務管理》
???? 本章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資本弱化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明確,是規范資本弱化行為的具體操作指南。
一、資本弱化及其避稅原理
資本弱化問題的產生,來源于企業對不同融資方式的選擇。企業一般通過兩種方式融通資金,一種是股權融資;另一種是債權融資。從稅收的角度看,企業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而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卻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債務融資相比股權融資,在稅收上更具優勢。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同屬于一個利益集團的跨國公司來說,可以通過操縱融資方式,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
近年來,企業通過資本弱化避稅已越來越引起各國稅務主管當局的關注,各國紛紛設立資本弱化稅收條款,限制企業隱藏權益資本,增加債務融資。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的基礎上,我國引入資本弱化條款,其目的是防范企業通過操縱各種債務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稅前列支、降低稅收負擔。該條款的設置采用固定比例法和獨立交易法相結合的立法原則,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務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然,對于超過標準的部分,企業如果能證明該債務融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也允許稅前列支。
二、資本弱化稅務管理的重點
1.明確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計算方法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關聯債資比例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此處應該注意計算時分子分母的口徑、時點、取值標準。
2.明確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的稅收處理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在此條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細節: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的依據、例外規定、利息與股息稅率差的補稅規定。
3.明確了企業在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時如何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須準備以下同期資料以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1)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2)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3)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4)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5)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6)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7)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8)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9)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10)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三、資本弱化稅務管理應該注意的幾點問題
1.債資比例的計算方法
國際上通常采用“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關聯權益性投資之和”或者采用“年度各月平均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性投資之和”的計算方法。我國采用的計算方法“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性投資之和”,主要是從計算簡便的角度予以考慮的,稅企雙方在進行資本弱化測算時要引起注意。同時,還要注意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包含的內容。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亦包括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托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在計算權益性投資時,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也應該引起注意。
2.固定比例的確定
國際上應對資本弱化主要采用三種方式:
一是加拿大等多數國家采用的固定比例法,即對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作出限定,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是英國等少數國家采用的獨立交易法,不設定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固定比例,而是通過審查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獨立企業間的貸款條件相同,判斷關聯方的債權投資是否為隱蔽的股權投資;三是德國采用的固定比例法和獨立交易法相結合的方式,即如果納稅人能夠證明貸款符合獨立企業間的貸款條件,即使貸款比率超過固定比例,其利息仍被視為合法利息,可在稅前扣除。
固定比例標準不盡相同,實行3∶1的國家最多,有澳大利亞、德國、日本、南非、韓國等國;實行2∶1的有加拿大、葡萄牙。另外,一些國家考慮到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對金融企業規定了較高的比例。
我國固定比例的確定是在充分考慮中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借鑒了其他國家的做法,綜合制定的。2008年9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頒布了《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對資本弱化條款下的關聯債資比例作了明確,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3.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超出標準比例利息支出的處理
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的,或同期資料不能證明其關聯債資比例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非該利息支付給實際稅負更高的境內關聯方。此外,超過標準比例的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將被視同股息分配,需要征收預提所得稅。并且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的部分,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