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248號:出口退稅電子信息傳遞加快利于企業及早實現退稅
???? 有關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在對申報的出口企業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審核有誤或者沒有相關電子信息的,不予辦理退(免)稅。因此而言,用于出口退稅的電子信息是審核企業申報退(免)稅必不可少的主要依據。
但是,由于出口退稅電子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時,還存在信息的上傳下發路徑不暢的原故,導致部分企業在出口退稅單證齊全因沒有電子信息而無法實現退稅的現象也較為多見。這樣一來,電子信息傳遞的滯后制約了出口企業的退稅進度。特別是在當前我國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對出口企業影響較大的前提下,提高出口退稅電子信息的傳遞質量尤為重要。對此,為及時準確辦理出口退稅,進一步優化退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用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2.0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248號 )進行了明確。
對于出口企業已申報退稅但無信息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查詢信息的申請要及時受理,并將查詢結果及時反饋給出口企業。
1、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如果對省國稅局確定為稅務總局尚未收到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及時通知企業,由企業向海關電子口岸辦提出補傳申請。
2、消費稅專用稅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如果對經省國稅局確定為總局尚未收到消費稅專用稅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逐級核實,經省國稅局匯總上報稅務總局并由稅務總局負責督促開具方上傳。
3、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如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無信息或缺失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其原因,通過電子傳輸系統2.0版數據補發功能Fc提出補發申請。
同時,該文件還對電子信息上傳下發的時限也做了重新規定。
1、對于電子傳輸系統2.0版中稅務總局按月下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數據,各地稅務機關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數據下載并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于電子傳輸系統2.0版中稅務總局下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消費稅專用稅票數據,各地稅務機關至少每周下載一次并將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各級稅務機關開具的消費稅專用稅票數據,省國稅局要每周至少一次從本省稅收征管系統中導出數據文件,并將數據上傳至電子傳輸系統2.0版。
3、各級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數據上傳至電子傳輸系統2.0版。
因此,對于以上規定出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當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的查詢工作,對查無信息的單證要盡快上報當地稅務機關,詢求幫助查詢或下載信息,以便加快退稅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