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380號: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核定
????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
1、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范圍內。
3、對賬證不全的小酒廠白酒消費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這里要注意幾點:
一是層級核定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除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二是從高適用計稅價格。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售價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售價申報納稅;實際售價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三是重新核定計稅價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目前,對白酒行業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復合計算辦法征收消費稅,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 0.5元/斤(500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