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之企業所得稅篇(五)
????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采油(氣)資源企業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折耗攤銷折舊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規定:
(1)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礦區權益支出,可在發生的當期,從本企業其他油(氣)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對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耗準予扣除。
(2)油氣企業對其發生的礦區權益支出未選擇在發生的當期扣除的,由于未發現商業性油(氣)構造而終止作業,其尚未計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終止作業的當年作為損失扣除。
(3)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預計可形成資產的鉆井勘探支出),可在發生的當期,從本企業其他油(氣)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對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線法計提的攤銷準予扣除。
(4)油氣企業對其發生的勘探支出未選擇在發生的當期扣除的,由于未發現商業性油(氣)構造而終止作業,其尚未攤銷的剩余部分,可在終止作業的當年作為損失扣除。
(5)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之前發生的開發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計作為開發資產的成本,自對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殘值,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準予扣除,其最低折舊年限為8年;油氣企業終止本油(氣)田生產的,其開發資產尚未計提折舊的剩余部分可在該油(氣)田終止生產的當年作為損失扣除;油氣企業的鉆井勘探支出,凡確定該井可作商業性生產,且該鉆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資產符合《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該鉆井勘探支出結轉為開發資產的成本,也按此規定計提折舊。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
(1)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②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③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④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⑤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④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⑤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⑥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⑦由于上述①至⑥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⑧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①至⑦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⑨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①至⑦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⑩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或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②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③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④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6)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確需加速折舊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稅法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及相關規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
(2)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及相關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
(1)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2)企業擁有并使用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但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3)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4)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后,如果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除責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停止該項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計提折舊。
(5)對于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6)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符合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跟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