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2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石化勝利油田分公司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發[2010]5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油氣田企業在生產石油、天然氣過程中,通過加熱、增壓、冷卻、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烴組分組成的穩定輕烴屬于原油范疇,不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