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計算繳納辦法>的通知
甘財稅〔2025〕2號
各市(州)財政局,蘭州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和蘭州新區稅務局,甘肅礦區財政局: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和增值稅的現行規定,現將《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計算繳納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甘肅省總分機構增值稅分配明細表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5年1月24日
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計算繳納辦法
1.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全省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匯總申報納稅事項,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支持企業健康發展,妥善處理地區間財政利益分配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分機構,是指由同一法人設立,在甘肅省跨地區(指跨市、縣、區,下同)經營,且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其中,總機構對分支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企業法人(總機構)注冊登記地址不在甘肅省境內的,應指定一家甘肅省內分支機構為總機構,依照本辦法辦理相關增值稅匯總核算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匯總計算,是指由總機構對總分機構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行統一核算,并對其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照確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機構中進行分配,由總分機構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分別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 經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核準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納稅人,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匯總計算申請
第五條? 跨地區經營總分機構發生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申請增值稅匯總計算,除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分機構均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總分機構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和統一核算,在總機構統一領導下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實現計算機聯網、實時監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和發票開具等情況。
(三)總機構能夠準確計算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成本費用及應分配的增值稅額,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四)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在半數以上縣區設有經營機構;跨地級行政區范圍內(含蘭州新區)在3個以上市州設有經營機構。
(五)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區經營的,擬匯總納稅主體合計年度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應為2000萬元以上(含本數,以下類同);跨地級行政區范圍經營的(含蘭州新區),擬匯總納稅主體合計年度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應為1億元以上。免征、簡易計稅、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占比不高于40%。
(六)自申請增值稅匯總核算起前36個月內,總分機構均未發生虛開發票、偷逃稅款、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欠繳稅款行為;分支機構不為非正常戶;納稅信用等級不為D級。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申請匯總計算和納稅申報的,應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申請報告;
(二)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資料,核實無誤后會同同級財政機關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3.稅款計算和納稅申報
第八條? 實行增值稅匯總計算的總分機構,應由總機構按月(或按季)匯總當期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據此計算出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并按總分機構當期實現的應稅銷售額占總分機構全部應稅銷售額的比例確定應納稅額。相應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總分支機構當期銷項稅額=(總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或征收率,下同);
(二)總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總機構當期進項稅額+各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三)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總分支機構當期銷項稅額-總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總分支機構上期增值稅留抵稅額+總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轉出額;
(四)總機構或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銷售額比例;
(五)銷售額比例=總機構或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100%。
第九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分機構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之和。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匯總的應稅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分機構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十條? 分支機構執行增值稅匯總計算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稅額應通過開票申報的方式,可在增值稅匯總計算核準前匯總至總機構統一計算。
第十一條? 總機構應按月(或按季)計算當期應納稅額進行分配,并編制本辦法所附《甘肅省總分機構增值稅分配明細表》(簡稱《分配表》)傳遞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有留抵稅額)的,應編制應納稅額為零的《分配表》,不再具體計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或者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 總機構可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并按總分機構當期銷售額比例計算分擔額,編制《分配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傳遞各分支機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將《分配表》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省稅務局匯總相關總機構《分配表》后按季度函告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月(或按季)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稅額,作為當期已繳稅額填列。總機構應將《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分配表》、以及分支機構傳遞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分支機構根據分配表自動產生申報信息并扣款,不需要單獨納稅申報的除外)、發票清單和認證情況留存備查。申報結束后,分支機構應將當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發票清單和認證情況加蓋公章后一并報送總機構。第十四條? 總分機構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等應稅行為,需要在服務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預繳增值稅。
第十五條? 總分機構應于每月(或每季)申報期結束前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分配表》,并申報繳納各項附加稅費。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總分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按照增值稅申報比對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4.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總分機構應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總機構應將其所有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等。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和下屬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和下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等。
第十九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領用增值稅發票,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經申請,可由總機構統一領用增值稅發票。總分機構內部之間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開具發票,可統一使用內部調撥結算憑證。
第二十條? 總分機構執行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備案、審核事項,統一由總機構向其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可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文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關涉稅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總機構發生遷移或者分支機構出現增減變動,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總機構將有關情況分別向省稅務局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繼續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總分機構經營管理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主動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同級財政,層報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取消適用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三條 實行增值稅匯總計算的總分支機構,可以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同級財政,層報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取消適用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作,共享數據信息,創新監管機制,從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票管理、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等方面入手開展風險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財政。
第二十五條? 總分機構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其他增值稅違規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會同同級財政,逐級報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取消適用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六條? 總分支機構專項評估及稅務檢查,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組織安排實施,稅收日常管理及日常檢查由各自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實施,對增值稅納稅申報不實的,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評估稅款、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等就地入庫,并將處罰結果通知同級財政機關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級財政機關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總分機構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總分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計算繳納辦法>的通知》(甘財稅﹝2021﹞9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