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948號
注釋:條款修改?!案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4條的規定:“發票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廢止的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一段時間,有稅務機關反映,在實施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中,需要對查獲的假發票進行真偽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4條的規定:“發票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執行中一般都是由發票監制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真偽的鑒定。為了更好地開展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鑒定受理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鑒定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
二、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