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注釋: 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有關規定,現對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