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10號
注釋:條款失效,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8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依法治稅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4〕1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652號)要求,稅務總局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稅務行政處罰權力事項進行了梳理和確認,現將《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予以發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