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要求,為加強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在總結原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于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目
(此件主動公開)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涉稅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稅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社會提供稅務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稅務師英文為:Tax Advisor(簡稱TA)
第五條 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
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確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師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鑒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托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三)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四)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六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在稅務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恪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稅務師資格考試設置《稅法(一)》、 《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第五條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
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中稅協關于《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問答
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號),針對考生和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解答如下:
1.問: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設立依據是什么?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是依據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設立的。
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布取消注冊稅務師等11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和《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經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將取消的房地產經紀人、注冊稅務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等5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的職業資格不再實行執業準入控制,不得將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與從事相關職業強制掛鉤;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實行注冊管理”。并就取消準入類職業資格的后續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按照有序承接、規范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學會認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監督指導工作,制定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的管理辦法”。
據此,人社部會同稅務總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于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不再實行注冊管理,因此注冊稅務師更名為稅務師。依據上述文件規定,稅務師仍屬于國家職業資格,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管理。
2、問:稅務師職業資格“含金量”如何?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稅務專業人員職業能力的重要標識。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考試、培訓和繼續教育,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①熟悉并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②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鑒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托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③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④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2)稅務師職業資格是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必要條件。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正在公開征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立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應符合對合伙人和股東的稅務師數量的條件要求;從事鑒證服務、申報準備、稅收籌劃和接受委托審查納稅情況等特定行為須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登記,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授權的專業服務機構外,不得從事上述特定行為。
(3)稅務師職業資格是選拔優秀稅務干部及稅務專業人員的優先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十二五”時期稅務干部教育培訓改革發展規劃》(國稅發〔2011〕9號)《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規劃(2013-2022年)》(稅總發〔2013〕97號)《關于選拔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稅務系統外培養對象的通告》(2013年第1號通告)及“數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關規定,擁有稅務師或其他與稅收工作密切相關的資格證書者給予加分或優先錄取。
(4)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指出,要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做法。在目前已經實施積分落戶的天津市,注冊稅務師證書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屬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也將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
3.問: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有何變化?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成績如何與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成績進行銜接?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是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延續,證書效用不變,考試成績有序銜接。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取得的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4〕374號)的規定,“已取得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作為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仍然是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并且屬于中級職稱,不用換發新證。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根據原《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4號)第四條的規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三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五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且尚未通過全部5科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已經無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為一個周期的要求順延。
4.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由誰負責組織和實施?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目前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組織和實施。
《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提出:“制定行業組織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管理辦法,推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由行業協會等組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函要求: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按照人社部和總局《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更名手續,在辦理更名期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的職能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承擔。
5. 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和內容有變化嗎?
答:稅務師有考試報名條件比注冊稅務師降低。
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而原《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第七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可以看出,經濟學、法學、管理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的畢業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畢業當年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其他學科的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工作年限從滿4年減為了滿1年;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專科畢業生報考的工作年限從滿6年減為了2年,其他學科的專科畢業生報考的工作年限從滿6年減為了滿3年。
報名條件與免試條件中所涉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雖然稅務師報名條件有降低,但是考試水平與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維持“三不變”。一是考試科目不變。考試科目仍為五科,分別為《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原《稅務代理實務》)《涉稅相關法律》(原《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二是考試內容不變。雖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稱有所改變,但是考試內容仍與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相同。三是考試難度不變。考試試卷難度與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試卷難度不變,延續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命題原則,不增加或降低試卷難度。
6.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如何進行?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改為網上審核和領證前終審。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七條明確: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考試報名資格審核采用網上審核方式:
(1)報名人員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信息,并按要求上傳個人電子照片、學歷(學位)證書照片、工作證明照片等相關電子材料;持國外學歷證書的報名人員,應當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編號,未錄入畢業證書或學歷認證書編號的,屬不符合報名條件。
(2)提交虛假、失效等證明材料的責任自負。
7. 問: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何時舉行?
答: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有所推遲。
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為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向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過渡的特殊時期,為了讓廣大考生有更多時間復習備考,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體考試信息請考生關注中稅協官方網站和微信平臺。2016年度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仍將在11月份舉行。
8. 問:怎樣報名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官方網站(網址:www.cctaa.cn)統一報名,報名時需填寫學歷、工作經歷等必要信息。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大綱及教材,可在報名時,一并在網上預訂。
9. 問:稅務師考試還收費嗎?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收費為生產經營性收費,將按照考務成本合理收費。
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收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2015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取消了原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行業協會為了保證考試的順利實施,按照考試成本合理收費屬于生產經營性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10. 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如何能免試科目?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免試條件更加細化。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11. 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人員將如何懲戒?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2011年第12號令)共5章21條,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 問:通過全部5科考試后,如何領取《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領取證書時需要審核哪些材料?證書的制作和用印是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申請領取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必須具備《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報名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的條件。考生通過全部考試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省級稅協申請領取。
證書發放前,申領證書人員需要提供報名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相關材料。如有免試的,還需要提供高級職稱證書原件和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材料。經省級稅協審核通過后,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領取資格證書時應進行登記。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在行業協會更名前,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用印,省級稅協負責具體發放。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2015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告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號),現將 2015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 、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 、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考試報名程序
參加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通過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官網(www.cctaa.cn)上的“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或直接登錄http://ksbm.ecctaa.com網站(簡稱“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填寫報名信息、繳費和網上審核等三個環節。報名人員可以全科或分科報考。
(一)填寫報名信息
1. 報名人員應當于2015年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北京時間),登錄報名系統,完成注冊后,點擊“我要報名”,按照報名提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 報名人員提交報名信息并在繳費前,可在報名系統中修改報名信息。
(二)繳費
1. 每科次考試費¥100元。
2.報名人員提交報名信息后,即可通過網上支付繳納考試費。繳費成功后,所報考科目及相關信息不能再更改。考試費不予退還。
3. 繳費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20日18:00(北京時間)。
(三)網上審核
1.報名采用網上審核方式。
2.報名人員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信息,并按要求上傳個人照片、國家教育部認可的學歷證書等相關電子圖片,學歷證將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認證;持國外學歷證書的報名人員,應當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編號,未錄入畢業證書或學歷認證書編號的,屬不符合報名條件,報名資格不予通過。
3.因誤填、錯填,導致網上審核不通過的,可在報名截止日前重新提交。凡逾期不重新提交的或填報虛假信息的,報名資格不予通過。
4.報名資格未通過的報名人員,將不能下載、打印準考證和參加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責任自負。
三、考試科目和大綱
(一)考試科目為五科,即:《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涉稅服務實務》。
(二)考試大綱:《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5年)》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
四、考試方式
考試采用計算機閉卷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并提交答題結果。
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輸入法,王碼、極品、萬能等五筆輸入法。
五、考試時間
(一)考試時長 : 150分鐘/科。
(二)考試時間:2016年2月27日-28日
27日上午9:00—11:30 稅法(一)
27日下午13:00—15:30 稅法(二)
27日下午16:30—19:00 財務與會計
28日上午9:00—11:30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28日下午14:00—16:30 涉稅服務代理實務
六、考試城市
考試城市:詳見報名系統。
七、考試用書
(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根據《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5年)》,組織編委專家編寫五個科目考試用書,由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發行,報名人員可在報名系統上自愿訂購。
(二)報名人員可以到報名系統中訂購考試用書,訂購正版圖書可以獲得多項增值服務。
八、準考證打印
考試報名人員應當于2016年2月17日06:00至27日18:00期間,登錄“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
九、試卷評閱和成績認定
(一)應試人員的答卷由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和考試委員會(簡稱考試委)辦公室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考試委審定后發布。應試人員可登錄報名系統查詢成績并下載、打印成績單。
(二)5科考試成績滿分均為140分。考試合格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指導后予以確定。
(三)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報考全科須在連續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符合考試報名條件者,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免試人員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相應科目考試并合格,符合考試報名條件者,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即:2013年、2014年成績執行新辦法。
(四)2015年單科成績單可在報名系統中下載打印。
十、免試條件與申請程序
(一)免試條件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報考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1. 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2. 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二)免試申請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須在報名系統的“免試申請”中上傳高級職稱證書電子圖片和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電子圖片。
十一、證書申請與發放
(一)全科成績合格的應試人員持報名時提交的材料原件到省級注冊稅務師協會現場審核,審核通過的應試人員可領取《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具體領取方法另行通知。
十二、其他事項
(一)報名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須知》,報名完成即視為全部認同并承諾遵守須知規定。
(二)報名系統網站已開通考試模擬練習,報名人員可登錄練習,熟悉計算機操作和答題方式。
(三)應試人員考試前應當認真閱讀《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考場守則》和有關考試信息,并按要求參加考試。
(四)應試人員申請考試成績復核,可在成績發布后5到10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名系統,提出成績復核申請。考試辦公室根據《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復核辦法》統一組織成績復核。
(五)報名系統中,已就廣大考生共同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回答,如還有其他有關稅務師考試政策性的問題,可將問題發送至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和考試委員辦公室專用郵箱:ksbm@cctaa.cn。報名人員咨詢報名系統相關的技術性問題,請撥打電話:010-68410487、68451149(工作日北京時間9:00—18:00)。
(六)報名條件與免試條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不舉辦考前培訓,也從未授權或委托任何機構及個人舉辦相關考前培訓。
(八)港澳臺居民參加考試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5 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