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收取鐵路專用線運費有關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926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收取的運費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8]10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為煤業公司銷售煤炭提供的鐵路運輸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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