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總納稅范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8]29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機構和新增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2007年度,該公司更名分支機構(詳見附件)和新增的西藏分公司,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的規定,由公司總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額匯總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附件: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機構名單(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