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蘇中基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8]699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江蘇中基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請示》(蘇國稅發[2007]212號)收悉。批復如下:
江蘇中基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陰(屬沿海經濟開放區)成立的外資企業,注冊資本3280萬美元(已于2007年10月全部到位)。該公司經營范圍為雙零高精鋁箔及復合材料,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鼓勵類第三類第14條第3款范圍。鑒于該公司外商投資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且從事回收投資期長的國家鼓勵類項目,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2目規定,同意江蘇中基復合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四季度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