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大環保能源(江陰)有限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8]485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光大環保能源(江陰)有限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請示》(蘇國稅發[2007]221號)收悉。批復如下:
光大環保能源(江陰)有限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為焚燒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銷售所產生的電力及灰渣,研究開發垃圾處理技術等,屬于能源建設項目范圍。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和《國務院關于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發[1999]13號)的規定,同意光大環保能源(江陰)有限公司取得的電力生產、經營所得,2007年度以前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