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267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浙地稅發[2007]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后的所得。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應以其債權形式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債務形式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余額,加上實際分紅所得為應納稅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