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德國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批復
國稅函[2008]461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德國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請示》(蘇國稅發[2008]59號)收悉。關于德國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2007年與百福工業機械(太倉)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所取得的利息,是否適用中德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規定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自1990年10月3日起適用于統一的德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第2目列名的免稅機構“德國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金融公司”已經更名為“德國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同意德國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替代原德國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金融公司繼續享受中德稅收協定待遇,對德國投資與發展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