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摩托車胎暫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1996]1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摩托車胎消費稅從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對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稅率多征的稅款,從應征的稅款中沖抵。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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