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管理費提取標準的通知
國稅函[2001]8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近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省級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門籌集總機構管理費的函》,要求解決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2000年度的經費來源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對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可實行按年度定額審批、比例控制的管理辦法。具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所需管理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地市級和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用管理費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按定額統一審批;地市級、省級和總行三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的0.5%。
二、原縣級市升為地級市后,農村信用社聯社的職能和任務未改變,仍直接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可按縣聯社的辦法提取管理費。
三、經審核,同意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度向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提取管理費780萬元(詳見附件)。
附件:2000年度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費攤提標準(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