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油函[1994]第01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實施新稅制的精神和要求,現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繳納印花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1.中油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2.中油公司記載資金的帳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帳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89)國稅油政字第31號文和(89)國稅油政字第50號文中,對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