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09]31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進口物資的稅收政策及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繼續支持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以下簡稱“膜晶顯”)生產企業的發展,將《財政部關于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生產企業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6]4號)執行期限延長3年,即從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對“膜晶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凈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述政策中免征進口關稅的生產性原材料和消耗品的產品清單見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
二、此前已經認定的“膜晶顯”生產企業(名單見本通知附件3)繼續享受上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關稅[2006]4號文件附件5、6所規定的生產設備清單及維修經驗公式計算,各企業2009-2011年度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維修生產設備用零配件的免稅進口額見本通知附件4。
上述企業應在免稅進口額度內將實際零配件進口清單報海關審核備案,以利于海關后續監管。
三、將“膜晶顯”進口稅收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至等離子顯示面板(即PDP)和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面板(即OLED)生產企業,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PDP和OLED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操作程序比照“膜晶顯”政策辦理。具體免稅進口產品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后另行通知。
四、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政策的免稅進口產品清單適時進行調整,同時根據國內產業布局和技術進步的實際情況,合理調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術門檻。
附件:
1.進口“膜晶顯”生產性原材料免關稅產品清單
2.進口“膜晶顯”生產性消耗品免關稅產品清單

3.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生產企業名單
4.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生產企業2009—2011年度維修生產設備用零配件免稅進口額

財政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